索引號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2928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文件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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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奉政發〔2022〕12號 | 發文日期 | 2022-08-29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確保水庫建設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和實物補償工作。
第三條 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二)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前期補償、補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產生活,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保障移民合法權益。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四條 移民安置點:寧波市奉化區錦屏街道錦軒尚都小區二期。
第五條 農業移民生產安置采取無土安置方式,生活安置采取調產安置方式。
無土安置是指政府為自愿放棄生產用地的農業移民提供的一種生產安置方式,同時符合參保條件的可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奉人社〔2020〕120號)的相關規定實施參保。調產安置是指由政府在統一規劃的移民安置點內提供住宅用房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移民的一種生活安置方式。
第六條 非農移民安置方式適用下列規定:
(一)非農移民不作生產安置,只作調產安置。
(二)非農移民單獨立戶且在搬遷范圍內有合法住房的,實行調產安置。
(三)農非混合移民戶中的非農移民在調產安置房屋時計入家庭人口。已享受過房改政策(包括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房改房、領取住房補貼等)不計入家庭人口。
第七條 住房在搬遷范圍內但戶籍不在搬遷范圍的人員(以下簡稱財產戶),實行調產安置。
第八條 被確認為移民的臨時在外人口(戶籍臨時轉出的義務兵、下士、中士、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人員),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順序計入家庭人口進行安置;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按單獨一戶進行安置。
第九條 非移民的土地因水庫工程占地、淹沒,采取土地征用補償的方式。在土地征收中涉及到以“三調”為基礎的現狀地類為林地,如有證據證明為二輪承包地,則該類土地補償標準參照耕地執行。
第十條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拖延搬遷。已安置并得到補償的,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
第十一條 建立住房困難保障制度。
庫區農業移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每戶人均低于35平方米的,按每戶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積(以下簡稱住房困難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
符合住房困難安置標準的庫區農業移民應當向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移民辦)領取并填寫《住房困難安置申請表》。該申請表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查審登記并核實后,由移民辦在庫區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移民辦批準。
庫區農業移民在適用住房困難安置標準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合并計算其房屋建筑面積:
(一)庫區農業移民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已出賣、贈與或者析產的);
(二)庫區農業移民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含農居房);
(三)庫區農業移民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其中1人或者數人所有的。
(四)庫區農業移民與其配偶在庫區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后作為一戶安置。
(五)父母與成年子女均為庫區農業移民,房屋產權屬移民個人獨有或共有的,應實行“合并式”安置(含單獨立戶且無住房),合并后可安置面積達到人均35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享受住房困難保障。
第十二條 移民實物補償數量,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發布之日為準。調產安置移民計戶人口以政府確定的簽約截止日為準。移民的計戶人口以政府確定的搬遷截止日為準。
第三章 調產安置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有關房屋重置價格、房屋基本造價、附屬設施補償費、裝修補償費等費用標準參照評估技術規程附表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安置采取調產安置,住宅用房安置補償的可安置建筑面積按照下列依據確認:
(一)所建住宅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土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二)所建房屋超過批準用地面積,但能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過的有關書面資料,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其土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三)所建房屋經依法批準,但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按建房批準文件中載明的占地面積及房屋樓層認定房屋建筑面積;
(四)無法提供房屋相關審批手續,其建房時間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至今仍無擴建或翻建,無新批宅基地,且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由所在村調查后出具證明并公示10日無異議,經鎮政府核實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土地、房屋建筑面積。
(五)所建住宅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住宅用地面積,按照1:1標準計算可安置建筑面積,超過被拆房屋建筑面積的可安置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
(六)調產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積每戶最高不得超過250平方米。
第十五條 被搬遷房屋的可安置面積允許以安置用房套型面積為基數析產給成年子女,析產后每戶安置建筑面積受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 安置用房的安置地點位于錦屏街道錦軒尚都小區二期,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期房),共有50型、70型、80型、90型等套型。安置房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年,庫區移民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按政策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安置房套型選擇,以被搬遷房屋可安置面積(不含獎勵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地塊設計套型,采用“面積接近、合理安置”的原則,確定安置用房的套型和套數??砂仓媒ㄖ娣e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內的,只能選擇一套作為安置用房;可安置建筑面積在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以內的,最多可選擇二套作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積在16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選擇三套作為安置用房。選擇安置用房時,根據房源情況以接近面積合理配對的原則進行安置。所選套型面積與竣工實測面積有差異的,按實測面積結算差價。
第十七條 資金結算按照下列規定:
(一)被搬遷住宅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安置用房與被拆住宅房屋同建筑面積部分按基本造價,二者結算差價;
(二)被搬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或實際安置用房面積不足可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的比例給予補償;
(三)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超過5㎡(含5㎡)以內部分,按每平方米3500元結算;超過5㎡以上部分按公告發布時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類房屋等級市場價85%結算。
(四)符合住房困難保障標準實行調產安置的,被搬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住房困難保障安置面積應該相互結算差價,超過被搬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住房困難保障可安置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
第十八條 裝潢補償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次性搬遷補償費:按被搬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費:在被搬遷住宅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積范圍內,根據實際調產安置的面積(不包含獎勵面積),從搬遷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個月內按被搬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標準計發。如被搬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計算;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計算。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十九條 合法建筑上閣樓按被搬遷住宅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200%給予貨幣安置。
第二十條 移民戶的住宅房屋,在搬遷范圍內遇改變房屋用途的情形,其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有效經營證件并實際用于經營的,按下列原則補償:
(一)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分別為:營業用房每平方米400元。工業生產用房,辦公、倉儲用房每平方米200元。
(二)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在搬遷完畢后一次性發給。
第二十一條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可享受以下獎勵政策:
(一)被搬遷住宅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積部分,獎勵安置用房與被搬遷房屋的結構差價每平方米800元;
(二)給予庫區搬遷移民戶每人一次性簽約獎勵費10000元,給予庫區搬遷移民每人一次性搬遷獎勵費5000元;給予庫區財產戶一次性簽約獎勵費10000元,一次性搬遷獎勵費5000元。簽約、搬遷獎勵費在舊房交付時以戶為單位一并進行支付;
(三)安置用房為高層的,選擇安置用房為50型、70型、80型、90型分別給予5㎡、7㎡、8㎡、9㎡的公攤面積獎勵,獎勵面積不計入可安置建筑面積,不結算價格,但在辦理產權證時按規定分攤給安置戶。
第二十二條 相關補償價格適用以下標準:
(一)錦屏街道錦軒尚都小區二期新建安置用房鋼混一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評估的市場平均價格為8600元。
(二)新建安置用房鋼混一等的基本造價為每平方米1700元,被搬遷房屋磚混三等的基本造價為每平方米900元。
(三)安置用房優惠價格:安置用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優惠價為2800元。
(四)新建安置房屋的附屬用房,每戶可安置一間,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的價格為700元。
本實施辦法未明確的相關價格標準參照評估技術規程有關費用標準的規定執行(見附表)。
第二十三條 拆除未超過規定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違章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的,屬土地使用權證紅線范圍內的違章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無證違章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減半予以補償。
第四章 實物補償
第二十四條 2021年8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發布之日為移民實物調查基準日,基準日之后新增部分實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實物補償范圍:庫區內搬遷的房屋、附屬物、地面青苗附著物等。
第二十六條 實物補償補助適用以下標準:
(一)地面青苗及其他附著物、花木、水產、禽畜養殖場及相關設施按評估規定進行補償。
(二)附屬物以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作為依據結合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三)房屋裝修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補償。移民自愿申請不予評估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積每平米100元補償。
(四)屬村集體所有的合法房屋、附屬物、地面青苗等資產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七條 搬遷單位、村集體和移民個體補償實物量以奉化區人民政府確認的實物調查結果為基礎,原則上不予復核;如實物量確有遺漏或不準確需要復核的,經當事人申請在規定時間內由專業部門負責復核,實物補償以復核結果為準。
第二十八條 2021年8月24日以后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不予補償,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房屋及其他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當事人應在簽約期限內處理完畢。如當事人一直未處理而影響到搬遷安置工作的,則在證據保全后對該部分資產的補償款依法予以提存。移民在簽訂安置協議時隱瞞轉讓、分割、抵押、繼承等事實而產生糾紛的,由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移民補償、補助、獎勵款以戶為單位結算,根據移民搬遷、安置實施進度,分期發放到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第五章 安置補助
第三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包括過渡期生產生活補助費及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安置補助費適用以下標準:
(一)農業移民過渡期生產生活補助費為每人10000元。
(二)農業移民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奉人社〔2020〕1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符合參保條件的必須參保。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加強移民組織機構建設,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各單位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強調各單位之間的互相溝通和配合。
第三十三條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為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建設指揮部為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的主管機構;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辦公室為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的實施機構。
第三十四條 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辦公室根據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建設工期需求,在設計部門的配合下,編制移民安置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確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實到位;建立健全移民檔案管理,確保各類移民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同時,負責做好移民政策的宣傳工作和組織實施移民動遷工作;負責做好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并協助發放各類補償補助獎勵費;配合做好安置房的規劃建設和分配;組織移民外遷,及時協調、解決各類矛盾和糾紛。
大堰鎮人民政府做好庫區的土地征收及其他相關工作。
區信訪局、區檔案管、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住建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審計局、區政務辦(區公共資源交管辦)、區融媒體中心、區征收辦、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國網奉化供電公司、中國電信奉化分公司、中國移動奉化分公司、錦屏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建設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移民資金包括實物補償補助費、移民搬遷補償費、農業移民過渡期生產生活補助費、獎勵費、土地征用費、基礎設施建設費、移民工作經費及其他費用。
建立完善移民資金管理制度。移民資金必須設立銀行專戶,實行專戶儲存,??顚S?,按計劃使用,按進度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揮霍移民資金。
第三十六條 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辦公室為移民資金的管理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由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辦公室編制,由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建設指揮部審批。
第三十七條 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移民安置辦公室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寧波市奉化區柏坑水庫擴容工程建設指揮部報告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區紀委區監委機關、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及時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產生的利息,納入移民資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移民后期扶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